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7刑初171号自诉人董画,女,汉族,生于1952年6月18日,住宜阳县。自诉人贾能,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7日,住址同上。自诉人贾小能,女,汉族,生于1980年9月21日,住宜阳县。自诉人贾燕燕,女,生于1983年10月21日,住宜阳县。诉讼代理人李乐艺,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刘涛,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宜阳县。因犯交通肇事罪,2008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3日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15天。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同年4月28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辩护人陈金赞,宜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自诉人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以被告人刘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贾小能及四自诉人诉讼代理人李乐艺、被告人刘涛及辩护人陈金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诉称:贾文中于2009年4月13日,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5月2日贾文中死亡,自诉人作为继承人申请执行。被告人刘涛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不履行。自诉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刘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出示了申请执行书、判决书、贾文中的户口注销证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宜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刘涛户籍证明、民事裁定书、收据、划拨凭证、领条、拘留通知书及决定书、刘涛父亲及其刘涛的询问笔录、邮政银行的交易明细和刘涛的手机截图、刘涛房子的照片等证据。被告人刘涛辩称:其是没有能力还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刘涛家属愿意偿还赔偿款,请求法院对刘涛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08)宜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刘涛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贾文中95782.18元,申请人贾文中于2009年4月13日就被告人刘涛未予赔偿的95782.18元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本院向被告人刘涛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刘涛一直未予执行及申报财产。2010年5月2日,申请人贾文中死亡。2011年5月3日,本院扣划刘涛24400元交贾文中的继承人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2015年初刘涛将5万元借给他人,2015年至2017年借款人先后归还刘涛2万元,但刘涛一直未向自诉人偿还。本案在审理期间,双方于2017年5月23日达成协议,刘涛家属一次性偿还四自诉人70000元整,自诉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对刘涛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刘涛的供述:其在2015年春节借给其��5万元,后来从2015年收麦时到2017年上半年其叔分几次归还了2万元。其拿着这5万元时想过给自诉人,但是后来也没有给,其叔还的钱也没有给自诉人。其听母亲说过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没有主动履行,也没有向法院申报过财产。2、(2008)宜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涛因交通肇事致贾文中重伤,于2008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8年12月31日判决刘涛赔偿贾文中95782.18元。3、申请执行书证明:因被告人刘涛未履行(2008)宜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贾文中于2009年4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4、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本院向刘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定其于2009年5月8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涛的母亲李素玲代收上述文书。5、贾��忠的户口注销及张坞镇王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贾文中于2010年5月2日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有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四人。6、宜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收据、划拨凭证、领条证明:本院于2011年5月3日扣划了刘涛的24400元,于2011年5月17日由四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虎杰领取。7、执行笔录、刘涛父亲的询问笔录、邮政银行的交易明细和刘涛的手机截图证明:刘涛在2015年春节借给其叔50000元,其叔先后归还其20000元。刘涛自2016年5月3日起使用的其母亲的邮政银行卡上有多次收取款记录,余额最多时达31173.8元。8、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证明: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涛因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被司法拘留15天。9、宜阳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明:2017年4月24日,宜阳县公安局就申请人贾文中控告刘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决定不予立案侦查。10、户籍证明证实:刘涛,男,1979年7月28日出生,住宜阳县高村乡赵坡村15号。11、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明:2017年5月23日,自诉人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同被告人刘涛亲属达成协议,刘涛亲属一次性给付自诉人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70000元整,四自诉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对刘涛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法院对刘涛从轻处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涛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董画、贾能、贾小能、贾燕燕指控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涛在本院强制执行期间有一定的收入,未能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依法构罪,被告人刘涛���于其没有能力履行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涛有犯罪前科,可酌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涛在本案审理期间,积极与自诉人协商,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完赔偿义务,且取得自诉人谅解,可酌予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涛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卫 溪人民陪审员  刘少勇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梅红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