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字第2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程军山、路宝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程军山,路宝山,王先娥,王苏云,赵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字第2546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该社职工。被告:程军山,男,汉族,1971年12月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路宝山,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系林州市第三中学教师,住址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先娥,女,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林州市。被告:王苏云,男,198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赵琚,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诉被告赵六山、李永红、宋艳龙、李晓亮、贾章拴���侯文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减、免、缓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牛思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