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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4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钢郑小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5民初4056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470XN。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兰英,197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梅,女,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黄钢,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洋世达物业公司)与被告黄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的委托��讼代理人王梅、被告黄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29.2元,水电公摊费150元,违约金689.8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所在的洋世达.菩提印象小区开发商重庆翔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洋世达.菩提印象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按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系该小区业主,欠交原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水电公摊费,经我公司催收未果。被告黄钢辩称,我系长寿菩提印象小区房屋业主,该房屋登记在我和前妻郑小勤名下,我们已离婚。该房屋现系我在实际居住使用,我同意由我个人承担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原告陈述的我所欠费的时间段及金额均属实。我欠费系因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同时我的房屋公共烟道有问题,楼下餐馆排烟影响我的生活,经我向质检部门反映后,开发商进行了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与重庆翔升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效力及于全体业主。原告洋世达物业公司为被告黄钢所在的长寿区洋世达.菩提印象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也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合同约定,经核算,被告黄钢应支付原告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29.2元、水电公摊费150元。对原告请求的违约金689.8元,本院认为,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中未对公共过道损坏部位进行维修,存在瑕疵,对其主张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钢于本判决送达后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429.2元、公摊费150元,共计1579.2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谢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星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