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乙兰、朱九忠赡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乙兰,朱九忠,朱久如,朱九琴,朱九祥,朱九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刘乙兰,女,1940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九忠,男,1960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久如,女,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九琴,女,1967年6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九祥,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朱九毛,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乙兰与被执行人朱九忠、朱久如、朱九琴、朱九祥、朱九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朱九忠、朱久如、朱九祥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乙兰赡养费200元,被告朱九琴、朱九毛每人每月给付原告刘乙兰赡养费500元(自2016年度开始计算,于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的赡养费)。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2016)皖1122民初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王飞兵审判员 郭跃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