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4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杨兴美、周治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杨兴美,周治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62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该分行行长。被告:杨兴美,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被告:周治昌,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杨兴美、周治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