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炳德、邵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炳德,邵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胡炳德,男,1954年1月12日生,汉族,荆州市石油公司退休职工,住荆州市沙市区。被执行人邵明英,女,1958年12月29日生,汉族,荆州农业银行职工,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胡炳德与被执行人邵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鄂1003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邵明英在金融部门的存款、或提取其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70000元(其中含借款本金5000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迟延履行金58200元、迟延履行金从判决生效后的第十日即2016年4月28日起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以抵偿其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