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振与被执行人贾得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振,贾得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夏振,男,满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贾得锟,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振与被执行人贾得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夏振因与被执行人贾得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暂不请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