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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李某某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257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5万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执行费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判决书中明确的婚前财产归李某某所有,并折抵5000元执行款。现被执行人刘某某已自觉履行10000元案件执行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257民初1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贵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