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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4民初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与被告向清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向清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566号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张荣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林,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向清远,男,生于一九六六年七月二十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与被告向清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被告向清远已向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苍溪分公司起诉被告向清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仁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心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