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与谭清梅、李好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谭清梅,李好,谭业龙,李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2088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住所地莱西市望城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孙波,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谭清梅,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好,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望城经济开发区。被告:谭业龙,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李旭光,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谭清梅、李好、谭业龙、李旭光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西望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