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肖志军、刘毅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志军,刘毅伟,杨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肖志军,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刘毅伟,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杨圆,女,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民初1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毅伟、杨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毅伟、杨圆偿还申请执行人肖志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133.33元(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18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迟延履行金1680元(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2月19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5月26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3元,以上款项共计112416.33元。但被执行人刘毅伟、杨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毅伟、杨圆银行存款112416.3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