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国兴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027号移送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二庭。行人:傅隆隆,男,1994年11月27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汉族,住安溪县。被执行人:陈国兴,男,1983年10月27日出生,安溪县人,汉族,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傅隆隆、陈国兴罚金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24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傅隆隆、陈国兴应缴纳罚金款5000元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陈国兴已自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傅隆隆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傅隆隆除了银行账户有部分小额存款外(现账户已被冻结),暂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且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找也未能查获,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