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马忠万与孙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万,孙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100号申请人马忠万,男,195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申请人孙静,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申请人马忠万与被申请人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某房屋产权进行查封,并且提供申请人马忠万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某楼房一套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某房屋产权予以查封两年。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长 李 秀 兰审判员 张 朝 霞审判员 董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其木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