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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王承萍与程彦平、宗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萍,程彦平,宗关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568号原告:王承萍,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程彦平,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宗关玉,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萍与被告程彦平、宗关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承萍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承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承萍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王承萍负担。审判员  陆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钇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