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登锋与被执行人彭德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登锋,彭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5执49号申请执行人:杨登锋,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被执行人:彭德海,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执行杨登锋与彭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彭德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登锋借款6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申请费881元的义务。经过财产调查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彭德海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工商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325执4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