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林允岳、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允岳,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696-3号申请执行人:林允岳,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51041022。法定代表人:李军宝,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林允岳购房款30万元,但被执行人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银行存款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