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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煌与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煌,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655号原告:冯煌,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B-1915号。法定代表人:陈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煌诉被告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