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冯煌与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煌,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1655号原告:冯煌,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被告: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幢B-1915号。法定代表人:陈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煌诉被告灵锐投资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彭 林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高选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