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民初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第29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景德镇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明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聂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