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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02民初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2民初第294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86年2月4日出生,住景德镇市,被告陈某,男,汉族,1982年6月15日出生,户籍地景德镇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胡明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审判员  聂宗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