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4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翁文建与汪辉政、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文建,汪辉政,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4229号申请执行人翁文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汪辉政,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堰村8组,组织机构代码67352092-4。法定代表人汪辉政,职务不详。关于申请执行人翁文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辉政、四川惠远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执行人员周璐实施了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12月10日通过“总对总”、“四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4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汪辉政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区××村××组××栋××号房屋、××栋负一层××号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5月23日申请人向我院提出,双方已结达成和解协议,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9执42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郑洪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