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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与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戴珊珊,陈栋樑,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民初字第13197号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村。组织机构代码:58957456-7。负责人:陈文文,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山,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诗晓,系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经济开发区(安东园)金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05612379-8。法定代表人:肖文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龙下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61155417-6。法定代表人:陈栋樑,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东石镇龙下村。组织机构代码:58754581-1。法定代表人:戴珊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戴珊珊,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陈栋樑,男,1965年7月7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肖文雅,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肖清庭,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戴碧文,男,198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与被告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巍公司)、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苏公司)、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瑞公司)、戴珊珊、陈栋樑、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吴江山到庭参加诉讼,八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弘巍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42991.65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利息、罚息、复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2.梁苏公司、凯瑞公司、戴珊珊、陈栋樑、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对弘巍公司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八被告签订联保借款合同(编号HT9070430140007073),约定弘巍公司、梁苏公司、凯瑞公司组成联保贷款小组,原告向任一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由联保小组所有其他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戴珊珊、陈栋樑、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息等。后原告向弘巍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月利率为10‰,按月计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逾期偿还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未按期支付利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弘巍公司按月结付利息,但未依约偿还本金,至2015年12月20日,弘巍公司仅还款57008.35元,尚欠借款本金942991.65元。八被告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陈栋樑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属涉港商事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本案应适用内地法律作为解决本纠纷适用的法律。原告与八被告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形式合法,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认定有效。弘巍公司欠原告的借款本息应予偿还,梁苏公司、凯瑞公司、戴珊珊、陈栋樑、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作为上述债务连带责任保证人,未与原告约定保证份额应对弘巍公司所欠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弘巍公司追偿。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源支行借款本金942991.65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期利率、罚息利率、复息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戴珊珊、陈栋樑、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追偿。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30元,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及被告晋江市弘巍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晋江梁苏洋伞有限公司、晋江凯瑞伞业有限公司、戴珊珊、肖文雅、肖清庭、戴碧文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栋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慧玲代理审判员  黄秋萍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智足速 录 员  丁婉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javascript:SLC(12418,0)?)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31)?)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