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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樊亚兵与张武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亚兵,张武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91执802号申请执行人:樊亚兵,男,1977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张武全,男,1962年7月2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现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樊亚兵与被执行人张武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29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受理。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樊亚兵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291执8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伯民审 判 员  沈 凯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