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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6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胡剑与陈一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剑,陈一群,虞素云,楼健锋,义乌市伍财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90号原告(执行案外人):胡剑,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被告(申请执行人):陈一群,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金伟、施志建,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被执行人):虞素云,女,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第三人(被执行人):楼健锋,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第三人:义乌市伍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时代广场B座2206室。法定代表人:虞素云,负责人。原告胡剑与被告陈一群、第三人虞素云、楼健锋、义乌市伍财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胡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胡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叶迪龙人民陪审员  李仕民人民陪审员  陈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巧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