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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柴丽娟与柴丽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丽娟,柴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13号申请人柴丽娟,女,绛县。被执行人柴丽燕,女,绛县。本院在执行柴丽娟与被执行人柴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翟丽娟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