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6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柴丽娟与柴丽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丽娟,柴丽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13号申请人柴丽娟,女,绛县。被执行人柴丽燕,女,绛县。本院在执行柴丽娟与被执行人柴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翟丽娟申请我院对(2016)晋08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1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李晓旭执行员 郝强强执行员 杨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照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