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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民初2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薛玉强与杨建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强,杨建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2208号原告薛玉强,男,出生于1980年2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赵韶松,郑州市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喜,男,出生于1966年7月22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玉强诉被告杨建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玉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玉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薛玉强负担。审判员  陈俊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