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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宋艳芳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艳芳,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607号申请执行人宋艳芳,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香,经理。注册号:411200102004995(1-1)。住所地:三门峡市崤山路东段*号。宋艳芳申请执行三门峡市香山红叶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若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