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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麒春、王伟建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麒春,王伟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麒春,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宁海县明港麒祥古工艺家具厂业主,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兵,浙江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建,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宗,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慧,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麒春因与被上诉人王伟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6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麒春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麒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麒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张麒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亚平审 判 员  叶剑萍代理审判员  施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军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