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陕西成顶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远舟实业有限公司、鹿小卫、杜影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陕西成顶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远舟实业有限公司,鹿小卫,杜影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120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成顶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远舟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鹿小卫。被执行人杜影妮。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成顶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远舟实业有限公司、鹿小卫、杜影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5)陕证执字第420号执行证书、(2015)陕证经字第0072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成顶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远舟实业有限公司、鹿小卫、杜影妮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陕证执字第420号执行证书、(2015)陕证经字第00728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核,准予其撤回执行申请。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陕西文化产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本院2016陕01**执1209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琼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