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81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束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81刑初8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束园,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安徽省桐城市人,住安徽省桐城市。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束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学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束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桐城���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4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束园驾驶皖H×××××轻型普通货车,沿张圩村至卅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km+450m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行人金某1相撞,造成被害人金某1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束园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束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束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束园于2017年2月4日15时30分许,驾驶皖H×××××轻型普通货车,沿张圩村至卅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km+450m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行人金某1相撞,造成被害人金某1特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后经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束园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7年2月9日,被告人束园与被害人的父亲金某2、母亲程某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施某、王某的陈述、交通事故尸检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以及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归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束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驾驶不合格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束园所在社区对其社会影响评价,可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罚。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条及>第一百九十五条(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束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之成审 判 员 叶险峰人民陪审员 姚 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