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民终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增来、王玉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增来,王玉东,秦庆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1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增来,男,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东,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庆荣,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上诉人韩增来、王玉东因与被上诉人秦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902民初2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增来、王玉东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韩增来、王玉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裴晓东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唐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