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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光辉吕文华与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辉,吕文华,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张光辉,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执行人吕文华,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执行人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张光辉、吕文华申请执行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所作出的(2016)渝0103民初201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返还申请人张光辉、吕文华保证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光辉、吕文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绚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 梅审判员 田光芒审判员 马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铃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