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戈忠山与戈忠敏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忠山,戈忠敏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438号原告:戈忠山,男,1959年4月17日生,汉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被告:戈忠敏,女,56岁,汉族,前郭县人,住前郭县。原告戈忠山诉被告戈忠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戈忠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戈忠山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戈忠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6元由戈忠山负担。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子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