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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夏青铜峡市文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涛、石丽、马迎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青铜峡市文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迎春,王涛,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2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铜峡市文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苏孝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男,1983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员,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马迎春,男,1977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王涛,男,198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石丽,女,1982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宁夏青铜峡市文锦乡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迎春、王涛、石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涛、石丽下落不明,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马迎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查明三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现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且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及结果,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龚廷敏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晨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