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刑终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理论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理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刑终199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理论,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灵璧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民警抓获,次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理论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6)皖1323刑初66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理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李理论以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李理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理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理论撤回上诉。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3刑初6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鹏审判员 王晓红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