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褚宏宪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褚宏宪,北京捷迅佳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褚宏宪,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泊头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捷迅佳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海鑫路8号院8号楼。法定代表人:纪绍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褚宏宪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捷迅佳彩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迅佳彩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褚宏宪申请再审称,我在二审法院提交的新证据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帐户对帐单是我在捷迅佳彩公司上班发放工资的所有打卡记录。其中三月份工资没有打卡记录,只有四月、五月、六月份的打卡记录,七月、八月、九月份的工资没有打卡记录,这证明了捷迅佳彩公司给我的工资,有一部分打卡了,有一部分没打卡。我提交了一份录音光盘证明捷迅佳彩公司给我发的工资一部分打卡,一部分发现金,录音的原始载体二审法官没有听,我认为二审法官在对我提交的两份新证据没有充分审查的情况下,就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太过草率。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褚宏宪主张其每月工资除在银行打卡发放之外,尚有一部分现金发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二审法院对于褚宏宪的主张不予采信,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褚宏宪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褚宏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褚宏宪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雨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