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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11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云飞、王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飞,王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11刑初82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云飞,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2014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经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依法逮捕。被告人王磊,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于新乡市,汉族,专科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原阳县,现租住河南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6年12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17年3月20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云飞犯盗窃罪,被告人王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连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云飞、王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新乡市某串串香员工宿舍(新运小区8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将被害人崔某放在床上裤子口袋内的2300余元现金盗走,后将赃款挥霍。二、2016年6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河南省原阳县某KTV员工宿舍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三星GALAXYNOTE3牌手机以及被害人时某的步步高X6S牌手机和300元现金盗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三星NOTE3牌手机价值557.76元、步步高X6S牌手机价值1669.35元。被告人王磊在新乡市平原路经营“新乡市某通讯店”,其在未查明来历、凭证、对方身份等情况下,以1000余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李云飞所盗窃的上述两部手机。被告人李云飞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磊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损失558元;被告人王磊退赔了被害人时某损失1670元。三、2016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新乡市红旗区某招待所4楼019房间将被害人曹某一部VIVOX6PLUS牌手机和被害人樊某放在床头柜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和一块美地卡伦牌手表盗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地卡伦牌手表价值1030.4元。案发后,该块手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樊某。之后,被告人李云飞将上述VIVOX6PLUS牌手机以300余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磊;被告人李云飞将华为手机扔至小磊通讯店附近路边的垃圾桶。被告人李云飞将所得赃款已挥霍。四、2016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某学院西篮球场内第二个篮球场南篮球架处,将被害人尚某放在篮球架上羽绒服里的一部魅族MX5牌手机盗走,以300余元价格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1159.83元。五、2016年12月18日10时30分,被告人李云飞在新乡市牧野区某餐厅吧台,将被害人刘某的一部苹果6plus牌手机、被害人赵某的一部VivoXPLAY5A牌手机、被害人许某的一部魅族NOTE5牌手机盗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苹果6Splus牌手机价值3723.72元、VivoXPLAY5A牌手机价值2641.32元、魅族NOTE5牌手机价值1084.9元。被告人王磊在未查明来历、凭证、对方身份等情况下,以1800余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告人李云飞所盗窃的上述VivoXPLAY5A牌和苹果6Splus牌两部手机。被告人李云飞后将魅族NOTE5牌手机丢失。被告人李云飞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案发后,被盗的一部苹果6Splus牌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刘某;被盗的一部VivoXPLAY5A牌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赵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云飞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对被告人李云飞从重处罚。被告人王磊明知是被告人李云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李云飞、王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0月16日2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新乡市某串串香员工宿舍(新运小区8号楼一单元三楼西户××,将被害人崔某放在床上裤子口袋内的2300余元现金盗走,后将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2、犯罪现场辨认笔录。3、被害人崔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15日晚上10时其从火锅店下班回到宿舍后,同事李云飞凌晨1点左右回到宿舍,其和李云飞聊天到1点半后就先睡了,10月16日8点20分起床时发现其裤子内的2400元和放在床边的香烟打火机不见了,其中有工资2260元,还有一些零钱,总共2400元,后其就报案了。4、被告人李云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10月15日晚上12点,其下班后回到宿舍看到崔某没有睡觉,其就和他聊了几句,后来崔某睡着后,其上厕所回来后将崔某放在床上裤子兜里的2300元左右现金拿走了。二、2016年6月20日5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河南省原阳县某KTV员工宿舍将被害人李某放在床头的一部三星GALAXYNOTE3牌手机以及被害人时某的步步高X6S牌手机和300元现金盗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三星NOTE3牌手机价值557.76元、步步高X6S牌手机价值1669.35元。被告人王磊在新乡市平原路经营“新乡市某通讯店”,其在未查明来历、凭证、对方身份等情况下,以1000余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被告人李云飞所盗窃的上述两部手机。被告人李云飞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磊退赔了被害人李某损失558元;被告人王磊退赔了被害人时某损失16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李某三星GALAXYNOTE3黑色手机价值557.76元;被害人时某的步步高Vivo手机价值1669.35元。2、犯罪现场辨认笔录。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0日凌晨3点其下班后和时某、闫某、李云飞去原阳县小二烧烤吃饭,大约凌晨5点左右,其四人吃完饭后去歌厅职工宿舍睡觉,其四人住在一间宿舍内,其睡觉前将自己的手机放在其的床头,大约13时许其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时某的手机和1800元现金也不见了。4、被害人时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0日凌晨3点多其和李某、闫某、李云飞去原阳县小二烧烤吃饭,大约凌晨5点左右,其四个人吃完饭后去至范堤口村的歌厅职工宿舍睡觉,大约13时许李某发现他的手机不见了,其的手机和钱包也不见了。5、被告人李云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6月份一天凌晨三点左右其在原阳县一家KTV当保安,下班后其和同事李某、时某,还有一个胖孩出去吃饭喝酒,饭后其几个人回宿舍睡觉,其看到他们都睡着后,就拿走了两部手机和时某的300元现金,随后其将两部手机以1000多元的价格卖给小磊通讯的老板。6、被告人王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8月份在平原路经营“小磊通讯”,其曾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了李云飞一部三星和一部步步高手机。三、2016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新乡市红旗区某招待所4楼019房间将被害人曹某一部VIVOX6PLUS牌手机和被害人樊某放在床头柜的一部华为牌手机和一块美地卡伦牌手表盗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美地卡伦牌手表价值1030.4元。案发后,该块手表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樊某。之后,被告人李云飞将上述VIVOX6PLUS牌手机以300余元价格卖给被告人王磊;被告人李云飞将华为手机扔至小磊通讯店附近路边的垃圾桶。被告人李云飞将所得赃款已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2、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害人樊某的手表价值为1030.4元。3、犯罪现场辨认笔录。4、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7月1日其和赵某1、曹某、刘某1、张某到新乡市红旗区某招待所住宿,其和赵某1留下住宿,另外三个女孩去其他地方。到早上8点多三个女孩回到招待所,她们三人挤在一张床上睡着了,到中午十一点招待所老板催着让退房时,其发现自己的手机和手表不见了,后来去看监控发现早上8点多李云飞进过房间,在房间门口还往兜里装手机,后其几个人去至李云飞家找到他母亲,他母亲说不管李云飞的事情,其就报警了,曹某的VIVOX6PLUS牌手机也不见了。5、被告人李云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六七月份,曹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要打她让其去帮忙,其就来到了新乡市西大街口路北的一个宾馆,见到曹某等五六个女生在宾馆,当时看他们没有打成,其就和曹某还有另外两个女生拿东西从宾馆出来,门口还有两个男生,其几个人就一起去吃饭了。第二天早上其去找他们几个人,到了宾馆房间发现门没有锁,他们几个都在睡觉,然后其就拿走曹某的手机,还有一部不知道是谁的手机,还有一个男的手表也拿走了。随后其拿着盗窃的手机到平原路路北小磊通讯手机店将VIVO手机卖了800元,另一部手机老板觉得太旧不要其就扔到垃圾桶了。6、被告人王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8月份在平原路经营“小磊通讯”,其曾以300元的价格收购了李云飞一部VIVO手机。四、2016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李云飞在新乡学院西篮球场内第二个篮球场南篮球架处,将被害人尚某放在篮球架上羽绒服里的一部魅族MX5牌手机盗走,以300余元价格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部手机价值1159.83元。1、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尚某的手机价值1159.83元。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被害人尚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16时30分许,其到新乡学院篮球场打球时将自己的手机放在银灰色羽绒服兜内,将羽绒服搭在该篮球架上后就去打球了。大概到18时10分左右,其打完篮球想掏出手机看时间,发现兜内的手机不见了,手机是魅族MX5,买时价格为1999元。被告人李云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左右,其在新乡学院篮球场打篮球,后来其去对面场地打篮球,无意间碰着篮球架上的衣服,发现里边有一部手机,然后就把手机偷走了,随后其去百货大楼将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卖给路边一个贴膜的人。五、2016年12月18日10时30分,被告人李云飞在新乡市牧野区某餐厅吧台,将被害人刘某的一部苹果6plus牌手机、被害人赵某的一部VivoXPLAY5A牌手机、被害人许某的一部魅族NOTE5牌手机盗走。经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苹果6Splus牌手机价值3723.72元、VivoXPLAY5A牌手机价值2641.32元、魅族NOTE5牌手机价值1084.9元。被告人王磊在未查明来历、凭证、对方身份等情况下,以1800余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被告人李云飞所盗窃的上述VivoXPLAY5A牌和苹果6Splus牌两部手机。被告人李云飞后将魅族NOTE5牌手机丢失。被告人李云飞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案发后,被盗的一部苹果6Splus牌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刘某;被盗的一部VivoXPLAY5A牌手机已被追回并退还给被害人赵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2、新乡市牧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害人刘某的手机价值3723.72元;被害人赵某的手机价值2641.32元;被害人许某的手机价值1084.9元。3、犯罪现场辨认笔录。4、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被害人刘某、赵某、许某对李云飞进行辨认的情况。5、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餐厅要求每天十点开完晨会后服务员必须将手机交至餐厅吧台,其于2016年12月18日10时5分许将手机交至吧台,于11点发现自己的苹果6plus手机不见了,其通过查看监控后发现在10时30分左右餐厅的服务员李云飞将其的手机从吧台拿走并离开了餐厅,随后其就打110报警了,同时丢失的手机还有许某的魅族NOTE5银白色手机和赵某的金色vivoXPLAY5A手机。6、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18日其将手机交至吧台,然后去打扫卫生,将近11点的时候发现手机不见了,其和刘某、许某查看监控发现是李云飞将手机从吧台拿走,后就报警了。7、被告人李云飞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18日上午10时许其在新乡市越来悦饭店上班打扫卫生,打扫完卫生后发现吧台没有人,其就将吧台里面的两部手机和吧台上的一部手机拿走,随后直接到平原路路北一个叫小磊通讯的手机店卖了两部手机共1800元,魅族手机弄丢了。8、被告人王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于2015年8月份在平原路经营“小磊通讯”,2016年12月18日,其以1800元的价格收购了李云飞两部手机。本案综合证据:1、被告人李云飞、王磊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云飞、王磊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二被告人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原阳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云飞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新乡市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磊无犯罪前科。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李云飞、王磊均系被抓获到案。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照片。5、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说明证实李云飞与王磊进行相互辨认的情况。6、新乡市某通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7、票据及购买手机发票复印件证实被盗手机的购买价格。8、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9、新乡市公安局花园分局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王磊家属主动将558元退还被害人李某,将1670元退还被害人时某,被害人曹某无法提供手机手续,不需要赔偿,手机也不要了。综上,被告人李云飞共实施盗窃犯罪行为5起,盗窃财物价值14467.28元,被告人王磊收购被告人李云飞盗窃赃物3起,价值8592.15元。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云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磊明知是被告人李云飞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到案后,被告人李云飞、王磊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云飞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责令被告人李云飞退赔被害人崔聪聪经济损失2300元;退赔被害人时永珂经济损失300元;退赔被害人尚坤经济损失1159.83元;退赔被害人许佩佩经济损失1084.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郝章勇代理审判员  郭 方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赵茹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