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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韩宝民、齐宝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韩宝民,齐宝贵,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209号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法定代表人许永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亚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宝民,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齐宝贵,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铁石,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宝民、齐宝贵、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