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韩宝民、齐宝贵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韩宝民,齐宝贵,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209号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抚顺县。法定代表人许永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雪,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张亚东,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宝民,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齐宝贵,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张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铁石,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宝民、齐宝贵、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顺韩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