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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原告曲明芹诉被告王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明芹,王玉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2933号原告:曲明芹,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玉顺,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明芹诉被告王玉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明芹撤回对被告王玉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尉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