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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7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朱孔明与陈于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孔明,陈于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襄阳市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7执591号申请执行人:朱孔明,男,195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被执行人:陈于回,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州区。本院在执行朱孔明与陈于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鄂06**民初1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履行能力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陈于回在湖北神州运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有尚未领取的车辆营运款14.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陈于回在湖北神州运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车辆营运款中提取其中的14.7万元。本裁定立���执行。审判员  沈云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军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