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1523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兴尧路11号。法定代表人:赵庆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海、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鸿生,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烟台市化肥厂退休人员,住烟台市芝罘区。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涨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南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译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经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