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5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贺艳与周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艳,周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5440号原告:贺艳,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唐进,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欣,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泓敏,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艳与被告周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贺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007元(减半收取29503元),由贺艳负担。审 判 长 张莉娟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傅如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艺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