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民终1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夏靖申请顾鹏程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靖,顾鹏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5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靖,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鹏程,住江苏省丹阳市。上诉人夏靖与被上诉人顾鹏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1102民初30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靖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夏靖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靖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伍龙审判员 朱云云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