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8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任文芝与耿殿孔、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芝,耿殿孔,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8170号原告:任文芝,女,汉族,1962年1月17日生,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仁雪,胶州迅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殿孔,男,汉族,44岁,住山东省恒台县。被告: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林村社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金源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负责人:李连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永生,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文芝与被告耿殿孔、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文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管清娟审 判 员 李培凤人民陪审员 迟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