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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横与黄和志、黄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横,黄和志,黄小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009号原告:黄横,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镇,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永乐,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和志,男,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告:黄小惠,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黄横与被告黄和志、黄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黄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小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横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横撤回对被告黄小惠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婧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嘉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