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6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何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313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曾因盗窃行为于2007年4月被深圳市塘尾派出所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被重庆市奉节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5月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和刑事拘留,2017年4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下旬,被告人何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XX号院子内,盗走被害人林某的一条牛仔裤。涉案裤子无法估价。2017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XX园27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屈某一部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0元。2017年2月21日、3月20日,被害人林某、屈某分别报案。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何某被抓获归案,民警现场缴获被盗电动车及被盗衣物。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此外被告人何某有行政处罚前科、犯罪前科以及两次累犯情节,应从重处罚。 判 决 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