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清河县百信洗绒厂与王立福、徐艳红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百信洗绒厂,王立福,徐艳红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4民初1078号原告清河县百信洗绒厂,住所地清河县城北工业密集区(指坊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45619676250。负责人马增军。被告王立福,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告徐艳红,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原告清河县百信洗绒厂与被告王立福、徐艳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清河县百信洗绒厂本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清河县百信洗绒厂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两份,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红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长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