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陈齐放、施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齐放,施亚琴,马幸芳,临安市三农科技融资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5执异7号异议人陈齐放。申请执行人施亚琴。被执行人马幸芳。被执行人临安市三农科技融资服务中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施亚琴与被执行人马幸芳、临安市三农科技融资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齐放对本院执行的财产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陈齐放称:异议人和被执行人马幸芳是夫妻关系。马幸芳在“三农公司”所经营的资金全部用于浙江菜蓝子公司和农户,没有用于家庭夫妻日常生活。法院执行的马幸芳持有的浙江小王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161064股股权是异议人的财产,故要求法院立即终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161064股权的50%。经审查,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如下: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临商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马幸芳、临安市三农科技融资服务中心欠原告施亚琴借款人民币2260000元,非马幸芳、陈齐放夫妻共同债务,由马幸芳、临安市三农科技融资服务中心共同归还。因马幸芳、临安市三农科技融资服务中心未履行还款义务,施亚琴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4月25日以(2017)浙0185执148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马幸芳持有的浙江小王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61064股及收益。异议人陈齐放遂提出上述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陈齐放与被执行人马幸芳的婚姻关系仍存续,夫妻财产尚未分割,本院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马幸芳名下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陈齐放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陈齐放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谢忠强审判员 杨樟贤审判员 丁献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