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李静、雷福柱、尚艳芬、钱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李静,雷福柱,尚艳芬,钱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03号申请执行人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主要负责人郑安喜,行长。被执行人李静,男,1978年1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雷福柱,男,1984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艳芬,女,1979年11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银,女,1992年8月16日生,汉族。关于曲靖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李静、雷福柱、尚艳芬、钱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517508.76元、执行费7575.00元,合计525083.76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中雷福柱名下房屋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我院已经轮候查封,短期内暂时无法变现处理,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