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于国平、青岛两髻山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国平,青岛两髻山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37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国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璀贤,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两髻山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希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林荣、张亚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上诉人于国平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两髻山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于瑞军担任审判长并担任本案主审,与审判员尤志春、代理审判员徐雪峰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于国平上诉请求:1、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民初4290号民事裁定,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在明知涉案土地以及果树和农田水利设施都属于上诉人所有情况下,擅自进行破坏。原审法院以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不明,上诉人不具备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的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错误。被上诉人青岛两髻山文化旅游实业有限公司辩称,1、上诉人提供的承包协议第二页被撕毁,将对自己不利的内容故意撕毁,该承包协议不能全面反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可采信。2、该承包协议未经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通过,村委没有该份协议,办事处没有该协议备案,属于无效证据。平度市2005年起村级财务包括公章、账本、现金均由镇或办事处代管,村委对外签订协议,应经镇或办事处批准备案。3、该案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不是法院受理范围。4、被上诉人与村委于2014年3月签订的两髻山文化旅游项目一期用地协议是经过村委代表大会通过,经过办事处同意并备案,是合法有效的协议。5、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其造成损害。原审第三人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梨沟村民委员会未答辩。于国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土地原状,向原告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包的12.1亩土地中的9.0435亩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经济损失144.16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1月1日,原告与第三人梨沟村委、案外人王修宝(已去世)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王修宝将承包梨沟村委的林场12.1亩转包给原告,期限50年,自2007年1月1日至2057年1月1日。上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两髻山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包括涉案土地12.1亩中的3.0565亩土地在内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2014年,被告两髻山公司与第三人梨沟村委签订两髻山文化旅游项目一期用地协议,两髻山公司租赁梨沟村委的包含原告已承包的12.1亩中的剩余9.0435亩土地在内的土地用于经营文化旅游项目。一审法院认为:第三人梨沟村委在与原告于国平签订的12.1亩土地承包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又就其中的9.0435亩土地与被告两髻山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其在同一宗土地上设置了两个民事权利,导致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不明,在涉案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原告尚不具备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据此裁定:驳回原告于国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774元,退给原告于国平。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两髻山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包括争议土地12.1亩中的3.0565亩土地在内的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2014年被上诉人两髻山公司与原审第三人梨沟村委签订协议,两髻山公司租赁梨沟村委的包含上诉人承包的12.1亩中的剩余9.0435亩土地在内的土地用于经营文化旅游项目。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于国平的起诉基本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于瑞军审 判 员 尤志春代理审判员 徐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庆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