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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5执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西天、农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天,农云平,许珠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县农村商业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法定代表人:卜珉,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秋茜,该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被执行人:农云平,男,壮族,1968年4月19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被执行人:许珠欢,女,壮族,1971年5与2日出生,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天等县农村商业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农云平、许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扣划被执行人许珠欢银行存款至本院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许珠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账号为62×××22的账户6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宁敬森审判员  黄文漫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安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