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与张德锁、李福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张德锁,李福拴,张建平,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七一北路鹏宇大厦南四层。负责人:贾彦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昌,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德锁,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山西省代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山西卓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福拴,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代县。原审被告:张建平,男,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繁峙县。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和平西街供水大楼西侧营业厅。负责人:阎镭,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系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德锁、原审被告李福拴、原审被告张建平、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昌、被上诉人张德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原审被告李福拴、原审被告张建平、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未查明张德锁的身份情况,按居民标准计算张德锁伤残赔偿金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代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连林梅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张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媛媛 来自